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远离违法钓鱼,因为代价大的超出想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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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四川泸州公布了国内首例,因为违法使用可视锚鱼工具,被检察院公诉,被判处罚金、没收渔具,拘役2个月,缓刑4个月的刑事判决。

这是国内首起案例,且不说这起案例的司法意义,仅仅对钓鱼人的警示,就非常深邃,那么接下来,我们捋一下这件事情的头尾,看看对钓鱼人,到底有哪些警示意义。

事件起因

2020年,许某在四川泸州龙马潭区高坝污水处理厂附近的长江水域,使用可视锚鱼设备,钓上野生鲤鱼一条,重量4.355千克,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。

由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,许某使用的可是锚鱼设备,违反了渔政部门关于长江流域禁钓的若干条款,其使用的可是锚鱼设备,属于明令禁止的渔具,对长江流域的生态和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损失,因此,公安机关依法送检,由检察院提起公诉。

在法院庭审现场,许某当庭认罪,主动接受处罚,法院判决,许某使用可视锚鱼设备的行为,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被判处拘役2个月,缓刑4个月,没收作案工具,可视锚鱼设备一套,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5487.3元,用于增殖放流和生态修复。

案件的起因、经过、判决,并无太多异议,但是为什么说,这起案例对钓鱼人的警示意义非常大呢?

警示一、野钓再也不能随心所欲,需确定是否违法

在钓鱼人的传统认知中,钓鱼这个事,违法是不沾边的,所以国内钓鱼技法,多钩、多竿,已经成为一种常态。至于野钓的钓点,只要没有渔政部门来警告、驱逐,那就是可以下竿作钓的。

事实上并非如此,目前长江沿岸所有流域全线禁渔、禁钓,期限为10年。国内大多数水源地,水库、湖泊,只要被认定为水源地,都是禁止垂钓。

在非禁钓水域,使用多把鱼竿、一竿多钩、可视锚鱼、延绳钓、拖钩钓,以及电鱼、网鱼,都属于违法行为。

以前对违法的理解,是定义为违反渔政2020亮剑行动的相关规定,现在则适用了明确法律法规,一律以违反捕捞水产品罪入刑。

注: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中国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,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根据《刑法》条文规定: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
警示二、违法钓鱼的犯罪成本到底有多高

随着近些年渔政执法的严格,钓鱼人因为各种原因,被渔政人员执法,没收渔具,并处以罚金的新闻,屡见不鲜,但是,四川泸州这次的案例,则将违法钓鱼行为的成本,增加了很多倍。

损失成本一、罚没渔具成本

被渔政执法机构查处后,根据渔政管理条例,所有涉案渔具,一律没收,不予以发放,如情节严重,由渔政移交公安部门补充侦查。

简单理解,如果有违法钓鱼行为,并被渔政部门查处、抓获,所有的钓鱼设备,都会被没收,找谁申述都没辙。

损失成本二、罚金成本

渔政执法部门,根据违法捕捞行为,根据各地方渔政部门条例,有权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金。

损失成本三、处罚人及三代直系亲属政审不合格

如果仅仅是渔政部门的处罚,最多就是金钱上的损失,一旦公安部门介入、送检,检察院公诉之后,不管是拘役、还是刑事拘留,或者是有期徒刑,都会在个人档案中,计入刑事处罚。

一旦个人档案中计入刑事处罚记录,刑事处罚人本身入党、入考公务员、入伍基本就没戏了,此外,刑事处罚人直系亲属,都会受此影响,甚至在国家敏感领域,如金融、审计、科研机构都会被拒绝,简而言之,看似不用坐牢,免于刑事处罚了,但是,至少直系三代之内,将会失去很多机会。

由此来看,仅仅是因为不遵守法律法规,遭受了刑事处罚,其后果,远远不是用钱能弥补的。

最后

现在是法治社会,遵纪守法,不仅是一种意识,更应该是一种标准,一种规范,以往,大多数钓鱼人并没有这种概念,认为违法这种事情,离我们很远。但事实上,法律就在我们身边,甚至就在钓鱼这项运动的行为本身,所以,为了子孙后代计,为了荷包里的银子,请务必每次出钓之前,确定钓点是否禁钓,确定钓鱼行为本身有无违法,因为,违法钓鱼,成本实在太大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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