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钓鱼有风险,一不小心就有牢狱之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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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内有很多钓友,非常羡慕国外的垂钓资源,认为国外的大鱼简直就是随处可见,只要自己能去国外浪一圈,分分钟就能给国外的钓友上一课;

殊不知,这只是一种愿景而已,且不说那么多有的没的,只说一条,就是国外的优质垂钓资源,大多建立在相对良性的法律法规之下;

什么鱼能钓,什么鱼不能钓,以及钓上的鱼如何处理,甚至哪些水域能不能钓鱼,都有相对明细的条文,而这种风气,在国内也开始慢慢兴起;

这不,有两则新闻,就非常有典型意义,第一则,泸州龙马潭区公安局与渔政工作人员抓捕了两名嫌疑人,两人抓了一条胭脂鱼(此鱼140克左右),后经审判,罚款2000元,一人获刑3年零2个月,另一人获刑7个月。

第二则,则是旧闻了,在2016年,上海海警第三执法大队,在东海大桥抓捕16名钓鱼人,主要犯罪行为是违法在东海大桥桥墩上打孔固定船支,严重危害了大桥的固定结构,相关人员均处15日行政拘留,处罚金15000元;

而今年中国渔政亮剑2020行动的展开,对违法、违规垂钓行为,更是严苛了许多,很多我们平日间不经意的钓鱼行为,甚至会让我们陷入牢狱之灾,今天就大致整理一下,到底哪些行为,会让我们触雷;

行为一、饮用水源内垂钓

2018年6月11日,新昌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,有钓鱼人在违规在水库内钓鱼,警方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,当场抓到两名钓鱼人;

因钦寸水库属于饮用水源,按照相关规定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垂钓、捕捞水库内的鱼,因嫌疑人首犯,且认罪态度良好,嫌疑人被处以行政拘留两日,处罚金,并将涉案渔具全部没收并销毁;

注:在饮用水源垂钓,一般多会以盗窃被进行拘留,如有多次累计行为,将会从治安处罚,升级为刑事处罚;

行为二、水利设施附近垂钓,破坏、损坏相关设施

不管是在河流、湖库,还是海洋的堤坝、桥梁等水利设施附近垂钓,如果为了垂钓便利,在相关设施打孔等行为,将会以损坏公共设施罪、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处罚,后果严重的,有可能会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;

行为三、在禁渔期垂钓

出于对水力资源的保护,多地都设立了周期不等的禁渔期,在禁渔期的禁钓水域内垂钓,大多数会被没收渔具,同时由渔政、综合执法办处以罚金;

在执法期间有干涉、辱骂执法人员行为的,还将按照《治安处罚条例》处以行政拘留、治安罚款等多项处罚;

行为四、恶意垂钓国家珍稀鱼种

我国于2004年8月24日颁布了《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,该法第三章、第二十条明文规定,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(渔)区、禁猎(渔)期内,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;

同时,该法第四章、第四十三、四十四、四十五、四十六条,制定了相当全面的条文,对恶意垂钓、捕捞珍稀鱼种,处以罚款、追究刑事责任等多重处罚;

注:如果在正常的垂钓过程中,无意间钓上珍稀鱼种,请及时放生,是不会被追究责任的;

行为五、多钩、多竿、可视锚鱼

根据中国渔政亮剑2020的相关规定,在各级政府划定的野外水域,使用多钩、多竿、可视锚鱼等行为垂钓,根据各地地方法规、条例,分别处以没收渔具、罚款、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;如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,可追究刑事责任;

建议

除了以上五种情况,很多地区还有地方法律法规及条文,总体来说,国家在法治建设上,是越来越细,而钓鱼这项运动,也将会被越来越多的条文所约束;

当然,从长远来看,这是个好事,毕竟被约束的行为,才能算是真正的自由,所以,建议钓友们在非收费水域垂钓之前,咨询当地渔政部门;

哪里能钓,哪里不能钓等细节咨询清楚,不要光顾着钓鱼,图一时之爽,万一真的因钓鱼陷入牢狱之灾,尤其是被刑事处罚之后,那代价就真的太大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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